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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輪人的良法美意
93/8/9 PM16:26 |
D3520台北劍潭社 PP Kev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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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監於簡短內文中提及︰「處身於這個重要的時代,我們有兩種選擇:要做一個扶輪社友,還是扶輪人?」; 一語道破!許多人必然有“扶輪社友和扶輪人有何不同的疑問”,且看總監接下來的論述︰「扶輪社友會把他的角色扮演得稱職,但是,扶輪人卻把扶輪的成功,視為首要的任務。」 “扶輪社友會把他的角色扮演得稱職”,當然指的不外乎是‘出席聯誼’和‘參與服務’兩件事; “扶輪人卻把扶輪的成功,視為首要的任務”,筆者認為即是泛指‘發揚扶輪精神與擴張扶輪友誼’的行為和思想。 本地區最資深的扶輪人PDG Ricardo亦曾為文指出︰「紀念百週年不需要好話去粉飾。它能活生生的存在於這個動亂的世紀已足證明人類文明史上有它自己的一頁…〈你我〉只不過是個非常單純愛好自由平等友誼共榮的平民。」 扶輪能歷百年不顯老態,就因扶輪人有許多良法美意,加上組織結構嚴密、奉行“友誼、服務”信念。當然,扶輪社員均屬精英專才,難免各種想法意見相左,山頭林立不易避免;其結果與影響所及的好壞,實操縱在社長與理事等幹部手中。 話說扶輪社幹部之派任遴選,均經前賢匯聚(提名委員會),詳細比對討論各項資歷成效,集眾之智,提綱挈領始付諸邀請委任,絕非由少數人之好惡議決,更不是由金錢財富比較上求得。 談到扶輪章程〈扶輪憲法〉,除經國際扶輪召開‘立法會議’之外,不得修改。細則部份雖可視當屆社長、理事,並經全體社員票選決議修訂,然其內容︰ 1. 〔程序手冊P.261 扶輪社細則第14章P.269 修改〕…得在足法定人數出席之任何例會中,由全體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票通過…修改案應在至少10天前將通知寄達全體社員;據此,他屆社長理事亦可以相同方式提出異案修訂,故無實質意義。〈當然,優雅的扶輪人基於禮貌,多不會任意推翻早經前任社長、理事,甚至社員大會票決通過的議案,並形成該社‘傳統’。〉 2. 承上項原理,細則修訂前題,需以大眾社友相關議案為主,比如例會時間地點或會費之調整等。〈萬不宜針對‘個人’為對象,修訂討論細則,造成圖利或抵制特定人物情形;且此行為牴觸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除傷害誠信之外,可謂一無可取。〉 扶輪人講信修睦;不是玩社會上那套粗淺的‘你兄我弟’。
扶輪人比較付出;不宜坐井觀天、自怨自艾。 扶輪人謹守分際;不宜沆瀣一氣,批賢排他。 扶輪人重視倫理;求的是抑攘而升、瑕不掩瑜。 扶輪人朝思暮想;求的是真誠相惜相挺的長久友誼。 筆者就任社長,耗費近三分之一的時間摸索探討扶輪真諦,稍具理念,欲進一歩爲社友服務,未幾,無奈任期已屆鞠躬下台。雖不及於任內自在揮灑,但慶幸自我充實不少。期待能和眾社友共同昇華,同享真摯的扶輪情誼。 互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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