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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範扶輪少年服務團政策聲明 Interact Club Poli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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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輪少年服務團計劃由國際扶輪發展及設立,是國際扶輪的一項活動,國際扶輪保留訂定及執行章程規定、組織規定及程序標準,以及保護及保存扶輪少年服務團名稱及徽章的權利。
2﹒扶輪少年服務團是由扶輪社輔導的少年組織,目的在於使少年有機會在一起合作,藉世界聯誼致力服務及增進國際瞭解。
3﹒扶輪少年服務團計劃原本是專為少男而成立。其主要重點仍在於訓練優秀的領導人才及公民。如輔導社視當地環境之需要,必要時可成立純少女或混合少男少女之扶輪少年服務團。
4﹒一個扶輪少年服務團係由一個或數個扶輪社所聯合組織、輔導與監督而設立,由國際扶輪之認可而授給證書,並經地區總監在該證書上簽署;除此以外,別無其他設立途徑,其繼續存在端賴輔導社之繼續輔導,與國際扶輪之繼續承認。
5﹒在國際扶輪建立之體制內,輔導社應負責組織所輔導之服務團且從此以後給予指導諮商,對於該服務團所有一切活動、政策與計劃,均應加以完全控制與督導。
6. 當一個扶輪少年服務團與學校有關係時,則輔導社對於該服務團之控制與督導,應取得該學校當局之全力合作,並瞭解這些服務團同樣應遵守學校當局為所有學生組織與課外活動所設立的規章、辦法與政策。
7﹒所有扶輪少年服務團的活動及計劃之執行應時時刻刻遵守國際扶輪政策;輔導社之繼續輔導以及國際扶輪之繼續承認,皆以此為附帶條件。
8﹒國際扶輪訂立了模範扶輪少年服務團章程,該章程之修改權屬於國際扶輪理事會。組織與授證之先決條件,為每一扶輪少年服務團必須採用模範扶輪少年服務團章程且自動採用此後所有經國際扶輪修改之條款。
9﹒每一扶輪少年服務團所採用之細則,不應與模範扶輪少年服務團章程及國際扶輪所訂立之政策有所牴觸。此項細則並應送請輔導社認可。
10﹒每一扶輪少年服務團所屬學校或團員之居住處所,必須在其輔導社之區域界限內,除非獲得國際扶輪理事會書面許可,輔導社才可在區域界限外成立一個扶輪少年服務團。
11﹒在下列情形下,扶輪少年服務團得由一個以上之扶輪社共同負責組織與輔導:
a)經地區總監正式書面許可,依據其考慮後之判斷,認為此一扶輪少年服務團,應由所擬議之有關扶輪社聯合組織與輔導,最能符合這一扶輪地區之利益;
b)擬定成立之扶輪少年服務團之一大部份團員,必須由各輔導社之區域界限內選出;
c)本來屬於同一個學校或同一社區之少年,如由不同扶輪社予以分開組織兩個扶輪少年服務團時,將會造成人為分離之不良後果;
d)設立一個聯合扶輪少年服務團委員會,由各輔導社之代表參加組成。
12﹒每一扶輪少年服務團團員於其接受團員資格時,即是同意接受並遵守該團之章程及細則。
13﹒國際扶輪將透過輔導社供應扶輪少年服務團團員證給團員,以證明其團員身分
14﹒扶輪少年服務團名稱及團徽,係用於或應用於扶輪少年服務團計劃,為國際扶輪之財產,應保留為參與扶輪少年服務團計劃者專用,包括依規定成立之扶輸少年服務團及其資格完備之團員。
15﹒扶輪少年服務團團員在擔任團員期間有權適當、莊敬地使用並展示服務團名稱及團徽。團員終止團長資格時或該團終止團籍時,團員應即放棄此項權利。
16﹒扶輪少年服務團如有下列情形時,將被終止團籍:a)因為未能依照章程行事或其他原因,國際扶輪可不經輔導社之同意,終止其團籍;b)被其輔導社終止團籍;c)因扶輪少年服務團本身之決定而終止團籍。
17﹒扶輪少年服務團終止團籍時,所有有關扶輪少年服務團名稱及團徽的權利及特權,該團及團員個人即應放棄。
18﹒就政策上而言,理事會認為除國際扶輪以外,任何個人或組織,均無權為商業或其他目的向扶輪少年服務團分發任何宣傳資料。
19﹒地區總監必須委派一個地區扶輪少年服務團委員會。該委員會係由地區各部份之扶輪社員組成,以協助地區總監宣揚扶輪少年服務團活動,促進組織新的扶輪少年服務團,並管理地區內所屬之扶輪少年服務團計劃。當委派地區扶輪少年服務團委員會時,應儘可能考慮部份委員工作之連續性,安排其中一或數名委員擔任次一屆委員。扶輪地區扶輪少年服務團委員會在進行工作時,可從與團員們諮商當中獲益。
20﹒團級以上扶輪少年服務團之組織與會議
a)假如在同一扶輪地區內設有5個或5個以上之扶輪少年服務團時,便可成立一個扶輪少年服務團地區,地區之界限與其所屬之扶輪地區相同。扶輪少年服務團地區內所有服務團可在其團員中選出一位扶輪少年服務團代表,其選舉辦法由地區扶輪少年服務團委員會決定。地區扶輪少年服務團代表應接受扶輪地區總監、扶輪地區扶輪少年服務團委員會及扶輪地區其他適當的委員會之指導,並應協助地區委員會安排全地區性會議,如果可能,應在會議中擔任主席,對地區內的服務團給予鼓勵啟示,尤應推行地區內服務團計劃之擴展及深入,並幫助他們集中其注意力於遍及全世界之扶輪少年服務團,以及為增進國際瞭解所施行的各種計劃之潛力及成就。
b)倘若已成立一個扶輪少年服務團地區,得經地區總監之許可設立地區組織,組織中除一名地區代表外尚可包括一位地區秘書,及地帶代表二人至數人,每人負責數個服務團以及由地區代表所指派的其他任務。
c)在國際扶輪一地區內,任何二個或二個以上之扶輪少年服務團,假如其處所互相連絡方便時,應由各團指派代表舉行聯合會議並由地區扶輪少年服務團委員會之委員列席指導,使地區內各服務團增進交誼,交換意見,互相奮勉,加強力量,藉以加強、擴大、深入地區內各扶輪少年服務團計劃。如交通上許可時,可舉行全地區性之團務會議,但仍應由地區扶輪少年服務團委員會給予輔導,並由委員1人或數人列席。
d)舉行全地區性扶輪少年服務團會議之目的在於鼓勵啟發各服務團從事於學校或社會服務工作,並集中其注意力於全世界之扶輪少年服務團為增進國際瞭解所施行各種計劃之成就及潛力。
e)扶輪少年服務團舉行團級以上會議時,不具有任何立法權,且不得在其組織或行動上表現具有此種權力,此種會議只能表達建議性意見以作為地區或其他階層扶輪少年服務團管理人員之參考。
f)所有扶輪少年服務團地區活動之經費應由地區各扶輪少年服務團負責。國際扶輪不支付扶輪少年服務團地區會議或地區代表的任何費用。此類會議的費用應儘量降低,且在參加者財力能支付範圍內。
21﹒一個地區以上尤其是包括一國以上的扶輪少年服務團舉行集會時,建議儘可能在地主扶輪地區總監及扶輪少年服務團委員會之指導下進行集會,由委員會代表一人或數人與地主扶輪少年服務團代表及各服務團團長共同出席,但須徵求國際扶輪理事會同意舉行。向理事會申辦多地區扶輪少年服務團會議應附上以下資料:
a)提議集會之日期、地點、目的、議程及參與者的資料;
b)一份會議財務預算表及保證贊助人將擔負會議所有財務及契約上責任之保證;
c)此項會議應有的各項保險證明;
d)此項集會將在扶輪社員直接監督下籌劃與召開之保證;
e)由居住在集會地區之國際扶輪理事或國際扶輪剛卸任前理事贊同舉行此項集會計劃之聲明。
22﹒扶輪少年服務團經費之來源。
a)國際扶輪不支付扶輪少年服務團代表或扶輪少年服務團或一群扶輪少年服務團所開會議的任何費用。
b)扶輪少年服務團會議或一群扶輪少年服務團會議應以有效且有意義為主,其籌備費用應儘量降低。
c)扶輪少年服務團應負責籌募執行各項計劃所需之經費。
d)除了給予偶爾或臨時財務資助之外,輔導社不應資助扶輪少年服務團。
e)扶輪少年服務團不應向一般扶輪社或其他扶輪少年服務團請求給予財務上的幫助。
f)扶輪少年服務團不應以毫無代價的方式,而其所在社區中任何個人、事業或組織請求財務援助。
g)任何扶輪少年服務團對團員徵收的任何年費及分攤費用應維持最低限度,並僅以滿足該團管理費用所需為限。扶輪少年服務團辦理活動及計劃之經費應另外設法籌募。
h)各扶輪社與扶輪地區年會邀約扶輪少年服務團員在參加此等扶輪社及地區年會任何節目時,應為其辦理充足之旅途意外保險與責任保險,以保護扶輪社或地區年會承擔任何可能發生之法律上或道德上之義務與責任。
23﹒原則上,扶輪少年服務團不得為其他組織之會員,或與其他組織合併,不論該
組織之目的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