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輪社區服務團指導方針
Guidelines for the Rotary Community Corps

第一章 宗旨與目標
扶輪社區服務團計劃之宗旨在於改善社區人民的生活及增進其生活的樂趣,鼓勵社區居民本著此項宗旨發揮服務社區及同胞之精神。
扶輪社區服務團計劃目標:
1. 鼓勵個人為改善其鄉村、近鄰或社區而負起責任;
2. 認識一切有用職業的尊嚴與價值;
3. 動員各種自助活動與合作以改善其生活品質;
4. 鼓勵在當地的文化及社會結構範圍內,充分發揮人類的潛能。
第二章 輔導
每一服務團之輔導必須經由一個或更多的當地扶輪社社員所成立的一個輔導委員會,做為該團各種活動、計劃與政策提供諮商。該服務團之繼續存在必須依賴其輔導扶輪社之不斷參與和積極輔導。
該服務團團員不是其輔導扶輪社的社員,亦不得視為準扶輪社員或見習扶輪社員。
第三章 團員
1. 每一服務團團員應由品性純良且具有領導潛能的成年人士所組成。不論男性或女性,凡是在該服務團所在地或鄰近之鄉村或社區居住、受雇、或就讀者,均可為團員。
2. 每一服務團團員之推選方法應由該團與其輔導扶輪社諮商決定之。
3. 團員資格之終止:(甲)當一位團員不再繼續能符合團員資格之規定,或(乙)經該服務團全體合格團員三分之二之多數票決後即可終止其團員資格。
第四章 會議
1. 每一服務團每月應例會最少一次,例會之時間與地點應視團員之方便而定。
2. 每一服務團之領導群每月應開會最少二次。
3. 服務團或其領導群之正式會議必須有其輔導扶輪社之扶輪社區服務團委員會的一位委員(或由該扶輪社社長另指定一位扶輪社員)參加。
第五章 領導群
1. 每一服務團領導群應選舉之人數可由該團與其輔導扶輪社諮商決定,就合格團員中選舉之。
2. 團員所採用領導群之選舉方法應能適合當地之習慣與程序,但是,絕不逾越單一多數票選舉法(a simple majority vote)之規定。
3. 由當選領導群中互選一位為代表,他將代表該團與其輔導扶輪社及一般大眾交往。
4. 所有服務團領導人之任期暨為一年,然而,經該團向其輔導扶輪社諮商而縮短任期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 活動與計劃
1. 每一服務團除非與其他組織聯合舉辦某種計劃或活動,須與各有關方面共同分擔任務者外,他們務必自行負責設計、組織、籌集經費及主持自己所舉辦各種活動,並自己供應所需人力與創造的幻想力。團員為該團之計劃工作,可從該項計劃之收入獲得他們工作的合理報酬。各項計劃可為其團員提供部份有報酬的工作,但是,從計劃中所獲淨利必須留供該團各種服務計劃之用。
2. 每一服務團每年所舉辦各種活動中最少必須包含兩個主要計劃。其中一個主要計劃為社區服務,另一個主要計劃用以增進一切有用職業之尊嚴與價值之表揚。這些主要計劃應包含該團全部或大部份團員。
3. 每一服務團應籌集所需經費以便推行各種計劃。它除偶然地接受其輔導扶輪社之經費援助外,不得另請求額外經費補助,並不得向其他扶輪社或其他扶輪社區服務團請求。它在未獲得其輔導扶輪社同意之前,並不得向社區中任何個人,商店,或機構請求經費補助。
第七章 委員會
1. 服務團代表認為必要時,經徵得領導群之同意得委派成立某種委員會,並說明該委員會之任務及委派期間。當該委員會之任務完成時即予撤消,或由服務團委派之代表解除其任務,或在該代表任期屆滿時撤消,端視何者最先發生為準。
2. 建議每一服務團得設立行政管理、職業服務、社會服務及財務等委員會。
第八章 費用與團員費
1. 任何費用、團員費或資產在最低限度內應由該團所屬團員支付,並以足夠支付管理上所需費用為度。
2. 舉辦各種活動與計劃所需經費應與一般費用、團員費及資產分開募集。
3. 每年全部財務之移交應由合格之人選進行檢查,並向本團團員及輔導扶輪社提出報告。
第九章 接受指導方針
所有扶輪社區服務團團員當他們接受團員資格同時亦連帶接受扶輪社區服務團在本文所載之原則,並同意遵照其指導方針。團員不得為避免遵守這些指導方針而諉稱未曾收到此項文件。
第十章 採納細則
每一服務團均應採納本細則為其管理與支配之依據。該項細則應與國際扶輪理事會所通過之〝建議扶輪社區服務團細則〞相符合,然而,此項建議細則仍可為適應當地習慣與程序而有所更改。
第十一章 徽章
扶輪社區服務團之徽章應保留為本團團員專用並由其獨享權益。本團團員在其持有團員資格期間,才有權以莊嚴及適當的方式佩戴或展示扶輪社區服務團徽章。每一位扶輪社區服務團團員在其團員資格終止時或扶輪社區服務團團籍終了時,即喪失此項權利。
第十二章 期限
1. 每一服務團均應依照本指導方針之規定持續發揮其功能而存在,遇有下列情形發生時則應被終止活動:
(1) 由扶輪社區服務團本身之決定而辦理結束者;
(2) 由其輔導扶輪社撤消該社輔導;
(3) 由國際扶輪認為該服務團未能遵照扶輪社區服務團指導方針執行任務或有其他原因時。
2. 當服務團結束時,則該服務團及其所屬團員,不論是個別或集體地,均應放棄有關『扶輪社區服務團』與徽章的一切權利與特權。
第十三章 修正
本指導方針必須經國際扶輪理事會之決議方可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