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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立法會議 立法會議代表 Council Representat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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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2004 Council on Legislation |
立法會議成員(Membership of the Council)
資料檔:2004年立法會議代表名單 代表之資格 每一位代表及候補代表必須為已任滿一屆任期之國際扶輪職員(或在特別情況下為現任地區總監或總監當選人),且為所代表地區內一社之社員。(RI細則8.020.) 立法會議代表必須簽立一項聲明書寄交秘書長後始夠資格參與立法工作,該聲明書應表明他: 1. 對於立法會議代表之資格、任務及責任完全瞭解; 2. 合乎資格,願意且能夠達成這些任務與責任,並將忠實履行;及 3. 會全程出席立法會議。(RI細則8.050.2.) 代表之選舉 在每屆立法會議年度之二年前那一扶輪年度,每一地區之所有扶輪社應共同選出一名扶輪社員代表地區出席立法會議。此一代表為立法會議投票成員。代表應在地區年會(RI細則8.050.),或在某些核准情況下經由通信投票(RI細則8.060.)或透過提名委員會程序選出。(RI細則8.070.)在選舉立法會議代表時應同時選出一位候補代表以備此一代表無法出席時遞補。 每一地區宜遴選最合格之社員為立法會議代表,擔任代表者應熟悉現階段扶輪各項政策、程序及計劃。理事會雖然知道每一地區的扶輪社可以自由選舉會議代表,但理事會強調選舉立法會議代表應根據他們執行代表法定任務的能力,而非代表們在地區受歡迎的程度。代表的角色應該是嚴肅且負責的,而不只是曾擔任總監者的特權。(彙編56.040.2.) 代表之任務 1) 協助扶輪社準備立法會議建議案; 2) 在地區年會或其他地區會議上討論建議立法案; 3) 務必瞭解地區內扶輪社所持態度; 4) 對向立法會議所建議之全部立法案作批判性的思考,並在立法會議上明確表達意見; 5) 作為國際扶輪的一位客觀立法者; 6) 應全程出席立法會議; 7) 當立法會議結束後,把會議所審議各案向地區扶輪社提出報告;及 8) 協助地區各扶輪社準備未來立法會議的建議案。(RI細則8.030.) |
立法會議簡介: 立法會議(Council on Legislation) 立法會議為國際扶輪之立法機構,有權修改國際扶輪之章程文件。此項權利之根據為國際扶輪章程第十章及國際扶輪細則第七章及第八章。
立法會議集會( Meetings of the Council) 立法會議每三年召開一次,會議時間和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並應在4月、5月或6月召開,最好在4月。會議日期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決定。會議應在國際扶輪世界總部附近舉行,但理事會可基於財務緊縮或其他原因,而以理事會三分之二贊成票通過在其他地方舉行。(RI章程第十章第2條)理事會在選擇立法會議地點時,應盡力確使扶輪社員無人純粹由於國籍因素而不得出席會議。(RI細則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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