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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扶輪社內適宜的商業行為

 

國際扶輪第3520地區(1999~2000)前地區總監邵偉靈PDG Dens


常有人會問扶輪社友是否能從扶輪社員的資格上,獲得些特別的商業利益?或能否期盼從社友間商業性交易上,得到一種特別的折扣或者是一些優惠的服務?

答案是:不能。因為,早在1933年國際扶輪理事會,就明白宣示了有關這個問題,扶輪所持的立場如下:「一位扶輪社員不應期盼,也不應要求其他扶輪社友,在商業性或職業性交易上,對他比其他的客戶更為週到或優厚的條件。」也就是說「真誠的朋友不互相要求對方報答,任何為利益而濫用友誼的信賴心,是不符合扶輪精神的。」

同時,在程序手冊又提到以下數項重要事項:

一.國際扶輪智慧財產權之使用限制(國際扶輪細則第十八章):國際扶輪或任何扶輪社之名稱、社徽、名牌或其它標誌,均不得為任何一社或任何一社之社員,用作商標或商品之特別標誌,或作任何商業目的之用。同時,無論扶輪社或任何個人,皆不得以扶輪徽章作為銷售商品的商標。

二.扶輪社員不得在事業文具用品或個人名片上使用扶輪徽章。

三.任何組織不得向國際扶輪之會員社分發傳單。但在經國際年會決議之限制範圍內,或經國際扶輪理事會之建議,只要不涉及商業利益仍可向其他扶輪社寄發傳單。該限制範圍規定:

1)任何一個會員社,在某項有關事務上希望請求其他扶輪社合作時,應先將其目的與計劃送請相關地區之地區總監同意。

2)任何會員社除向本社社員外,均不得向任何其他扶輪社,或個別扶輪社員請求財務援助,除非事先已獲國際扶輪理事會之許可。

習慣上,扶輪社員或扶輪社或扶輪地區不應分發傳單之目的,而使用國際扶輪扶輪社公式名錄或扶輪地區之扶輪社員名單。

四.為避免將扶輪商業化,因此,明禁扶輪社員不得將扶輪社公式名錄(Official Directory)作為商業郵件名單使用,或為此等目的讓其他任何人有機會使用此名錄。因此,扶輪社任何社員為商業目的而利用扶輪社公式名錄,殊屬不當。

所以,由上種種可知,在加入扶輪後所產生的商業行為,完全是在扶輪裡由聯誼的結果自然孕育出來的。同時,也讓我們瞭解,扶輪社員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在提供每一位社員,一個獨特的機會去服務他人;而不是為社員個人利益或特別的權益所設計的。

◎參考:“扶輪ㄅㄆㄇ”,“程序手冊”